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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決字第 0482 號
要旨
公司所在地變更,不依法申請變更登記,經以書面通知仍拒不辦理,且在繼續中者,宜否認定其足以影響公司之正常經營,予以命令解散疑義
全文內容
按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經主管機關以書面警告而不改正,尚在繼續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之,為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所謂「違反法令」,係以違反與公司登記有關之法令為限 (參照 貴部 (經濟部) 七十一年第四次商業行政協調會議決議) 。而其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應就具體事實作客觀認定,此屬法律賦予主管機關之裁量範圍。來函所稱,公司所在地變更,不依法申請變更登記,經以書面通知仍拒不辦理,且在繼續中者,宜否認定其足以影響公司之正常經營,予以命令解散。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客觀認定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