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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決字第 1761 號
要旨
按現行法令尚無禁止二公司互換名稱之明文規定。就法理上言,二公司申請互換名稱,若同時為之,乃二者同時將其名稱專用權互相移轉於對方,因之,其使用新名稱,似尚不違反公司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惟若認公司法第十八條之立法意旨,在保障公司名稱專用權外,兼有防止因公司彼此互換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致發生權利義務之混淆及影響第三人權益之目的,似亦可本此立法意旨酌加限制。事涉 貴管商業行政,仍請本於職權自行衡酌之。
全文內容
按現行法令尚無禁止二公司互換名稱之明文規定。就法理上言,二公司申請互換名稱,若同時為之,乃二者同時將其名稱專用權互相移轉於對方,因之,其使用新名稱,似尚不違反公司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惟若認公司法第十八條之立法意旨,在保障公司名稱專用權外,兼有防止因公司彼此互換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致發生權利義務之混淆及影響第三人權益之目的,似亦可本此立法意旨酌加限制。事涉 貴管商業行政,仍請本於職權自行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