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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監字第 177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收容人被提解出庭或被借提時施用戒具之應行注意事項

主旨

提示各監所對於收容人被提解出庭或被借提時,有關施用戒具之應行注意事項,請 照辦。

說明

茲提示有關之應行注意事項如次:

一、基於職權與責任劃分之原則,收容人被提解出庭或被借提時,各監所對於已施用戒具之收容人,應將原施用之戒具解除後,再行移交與提解人員點收。如提解人員認為有對人犯施用戒具之必要時,應使用自備之戒具,其需協助者,監所應給予適當之協助。

二、各監所遇收容人明顯有脫逃、暴行、自殺意圖之情形,應告知提解人員,促其注意。

三、各監所對於提解人犯入出監所及相關之檢查工作,應切實依規定執行,以防杜意外事故發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監字第 177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有關收容人被提解出庭或被借提時施用戒具之應行注意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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