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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檢字第 102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現役軍人之保護管束案件,如已知該受保護管束者之梯次及服役單位等資料,應逕函知受保護管束者所屬之軍事審判機關辦理代為執行保護管束,以簡化作業程序及爭取時效。如受保護管束者資料不全,難以查明其部隊單位時,可函知國防部軍法局代為查明或囑託查轉受保護管束者所屬之軍事審判機關代為執行保護管束事宜。

全文內容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現役軍人之保護管束案件,如已知該受保護管束者之梯次及服役單位等資料,應逕函知受保護管束者所屬之軍事審判機關辦理代為執行保護管束,以簡化作業程序及爭取時效。如受保護管束者資料不全,難以查明其部隊單位時,可函知國防部軍法局代為查明或囑託查轉受保護管束者所屬之軍事審判機關代為執行保護管束事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檢字第 102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7 月 17 日發布,要旨: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現役軍人之保護管束案件,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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