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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環署秘字第 317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一 本署於78.11.8.以議價方式向地主陳洪○禎女士購得中壢市五權段七五一、七五三、七五四號三筆土地,面積參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平方公尺,價款總計新台幣貳億玖仟肆佰柒拾萬元整,土地買賣契約書 (如附件二) 。

二 該契約書經行政院核定後,本署依約已支付第一期款項,並即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及過戶事宜,但據現行規定,政府協議購買之土地,必須依平均地權條例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土地增值稅,不得以土地稅法規定以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 (相關資料如附件三之 (一) (二) (三) )三 依土地買賣契約第四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係由賣方負擔,然未明文依買賣價申報抑或依公告現值申報。造成買賣雙方爭議。目前地主來函陳述,表示當時議價係約定以 78 年公告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 (附件四之 (一) (二) ) ,且契約書第四條,亦如地主所敘含有以公告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意,否則即無增加之問題。而經悉,本署現如依規定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土地增值稅並由地主完全負擔,則地主將損失鉅重,勢必形成抗爭。

四 就上述情況研斷,本署擬具下列二種方案處理:

(一) 替代方案1.:同意地主對契約第四條所陳之主張,由本署編列預算支付「雙方議定地價與七十九年六月前公告地價」間差額所需負擔之增值稅。

(二) 替代方案2.:依契約第九條地主同意由本署辦理徵收之約定,請內政部同意轉請桃園縣政府辦理徵收,另由本署提供獎勵金及轉業輔助金等措施,以鼓勵地主接受徵收,所需經費悉由本署已編定之土地購買款支付。

全文內容

一 本署於78.11.8.以議價方式向地主陳洪○禎女士購得中壢市五權段七五一、七五三、七五四號三筆土地,面積參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平方公尺,價款總計新台幣貳億玖仟肆佰柒拾萬元整,土地買賣契約書 (如附件二) 。

二 該契約書經行政院核定後,本署依約已支付第一期款項,並即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及過戶事宜,但據現行規定,政府協議購買之土地,必須依平均地權條例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土地增值稅,不得以土地稅法規定以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 (相關資料如附件三之 (一) (二) (三) )三 依土地買賣契約第四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係由賣方負擔,然未明文依買賣價申報抑或依公告現值申報。造成買賣雙方爭議。目前地主來函陳述,表示當時議價係約定以 78 年公告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 (附件四之 (一) (二) ) ,且契約書第四條,亦如地主所敘含有以公告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意,否則即無增加之問題。而經悉,本署現如依規定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土地增值稅並由地主完全負擔,則地主將損失鉅重,勢必形成抗爭。

四 就上述情況研斷,本署擬具下列二種方案處理:

(一) 替代方案1.:同意地主對契約第四條所陳之主張,由本署編列預算支付「雙方議定地價與七十九年六月前公告地價」間差額所需負擔之增值稅。

(二) 替代方案2.:依契約第九條地主同意由本署辦理徵收之約定,請內政部同意轉請桃園縣政府辦理徵收,另由本署提供獎勵金及轉業輔助金等措施,以鼓勵地主接受徵收,所需經費悉由本署已編定之土地購買款支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環署秘字第 317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一 本署於78.11.8.以議價方式向地主陳洪○禎女士購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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