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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台規字第 38022 號
要旨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命令,如經修正或廢止者,均請附送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理由或原條文
主旨
立法院秘書長函為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命令,如經修正或廢止者,均請附送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理由或原條文俾供參考,請轉告一案,表示:應再轉知本院所屬機關切實照辦,請查照。
說明
依立法院秘書長 80 年 11 月 8 日 (80) 台處議字第 3095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