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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台規字第 380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命令,如經修正或廢止者,均請附送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理由或原條文

主旨

立法院秘書長函為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命令,如經修正或廢止者,均請附送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理由或原條文俾供參考,請轉告一案,表示:應再轉知本院所屬機關切實照辦,請查照。

說明

依立法院秘書長 80 年 11 月 8 日 (80) 台處議字第 3095 號函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台規字第 380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11 月 29 日發布,要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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