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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保字第 070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各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受囑託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辦理案

主旨

請轉知所屬各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受囑託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檢彥執 (一) 字第三三四四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執行保護管束之成效,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填具「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函送原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及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死亡、復犯他罪或轉移其他部隊服役或退伍時,應即函知原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保字第 070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5 月 12 日發布,要旨:各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受囑託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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