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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保字第 08312 號
要旨
受囑託代執行保護管束之軍事單位如發現受保護管束人有逃匿、死亡或其他重大情事時,應速通知原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而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應主動與受囑託代執行保護管束之軍隊機關及職訓總隊聯繫案
主旨
貴署轉陳臺灣板橋等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五月份上旬撤銷假釋案件執行保護管束報告表乙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 復貴署八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檢彥執 (二) 字第三九五三號函。
二 關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建議「受囑託代執行保護管束之軍事單位如發現受保護管束人有逃匿、死亡或其他重大情事時,應速通知原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俾便做適當處理。」乙節。本部已於八十年五月十三日以法 (80) 保字第○七八八號函請國防部轉知其所屬各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受囑託代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及第六十九之一規定配合辦理在案。
三 又上述情形,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應主動與受囑代執行保護管束之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聯繫。如未接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時,應即以公文予、電話聯絡、或其他方式妥填處理,以確實掌握受保護管束人之狀況。落實保護管束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