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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保字第 090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6 條後段所謂「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究應如何執行案

主旨

關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六條後段所謂「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究應如何執行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八十年五月十三日檢彥執 (一) 字第三七四七號函。

二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六條後段所謂「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因規定不夠明確,以致引起執行上之困擾,為落實保護管束之意旨,本案留供本部作為研擬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保護管束章」之參考。惟在未修法之前,宜由檢察官戡酌具體之個案情形,本乎保護管束之目的,為適當之處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保字第 090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6 條後段所謂「必要時,得限制其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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