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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37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按來函所述外籍漁船侵入我國領海捕魚乙節,如係違反漁業法第二十二條:「凡欲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經營漁業者,應申請該主管機關核准者,」應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處一千元以下罰鍰,並適用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第六十條第一款………所為之處罰,並得沒收或沒入其所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罐收或沒入者時,追徵或追繳其價額」。又,如違反漁業法第五十一條:「非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以左列方法採捕水產動植物:一 使用毒物或麻醉物。二 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三 使用電氣或其他麻痺之方法者」,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並適用第六十二條:「依第五十八條………所為之處罰,並得沒收或沒入其所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沒入時,追徵或追繳其價額」。至如所捕魚類屬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則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罰則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來函所述外籍漁船侵入我國領海捕魚乙節,如係違反漁業法第二十二條:「凡欲在中華民國領海或其他公用水面,經營漁業者,應申請該主管機關核准者,」應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處一千元以下罰鍰,並適用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第六十條第一款………所為之處罰,並得沒收或沒入其所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罐收或沒入者時,追徵或追繳其價額」。又,如違反漁業法第五十一條:「非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以左列方法採捕水產動植物:一 使用毒物或麻醉物。二 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三 使用電氣或其他麻痺之方法者」,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並適用第六十二條:「依第五十八條………所為之處罰,並得沒收或沒入其所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沒入時,追徵或追繳其價額」。至如所捕魚類屬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則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罰則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037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3 月 10 日發布,要旨:按來函所述外籍漁船侵入我國領海捕魚乙節,如係違反漁業法第二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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