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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5881 號
要旨
關於來函說明二之 (三) 部分:按商港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商港建設費,應全部用於商港及相關商港建設。」經查商港建設費徵收之目的,係為積極完成本省港灣之建設、整理、改善及保養,故該建設費應僅運用於商港及其直接相關設施之建設、改善及維護。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自商港建設費百分之一.五之代收經費中提撥三分之一運用分配於與港口相關工會,作為員工之福利,顯與前開規定有違。至於來函說明二之 (一) (二) (四) (五) ,有屬政策決定事項,有屬技術性問題,均非適用法規疑義,非屬本部職掌,請 貴部 (交通部) 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全文內容
關於來函說明二之 (三) 部分:按商港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商港建設費,應全部用於商港及相關商港建設。」經查商港建設費徵收之目的,係為積極完成本省港灣之建設、整理、改善及保養,故該建設費應僅運用於商港及其直接相關設施之建設、改善及維護。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自商港建設費百分之一.五之代收經費中提撥三分之一運用分配於與港口相關工會,作為員工之福利,顯與前開規定有違。至於來函說明二之 (一) (二) (四) (五) ,有屬政策決定事項,有屬技術性問題,均非適用法規疑義,非屬本部職掌,請 貴部 (交通部) 本於職權自行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