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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7481 號
要旨
一 關於無一定雇主勞工之權益及法令適用問題,本部意見如左:
(一) 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立法型態觀之,關於勞資爭議之調整事項,似僅適用於有繼續性之勞資關係。無一定雇主之勞資雙方,似難認為其勞資關係有繼續性,應無該法之適用。此外,尚無其他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二) 關於勞工之特別休假,工產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均定有明文。惟其適用對象似僅限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至於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之特別休假事項,其權責機關及辦理方式,現行法尚無其他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三)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其權責機關,依同法第四條規定,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省 (市) 為省 (市) 政府。有關繳交保險費事項,應依同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四) 關於春工之退休及退休準備金事項,僅勞動基準法定有明文。惟該法適用行業之範圍,以同法第三條所規定者為限。且依該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之精神觀之,該法似僅適用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至於無一定雇主勞工之退休及退休準備金事項、其權責機關及辦理方式,現行法亦無其他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五) 無正定雇主之工人,其福利金之提撥,應依職工福利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之設置,與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不符。
二 關於本案處理方式之研擬問題:建議修正「商港建設買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使商港建設費全部用於商港及相關商港建設,以符合「商港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
全文內容
一 關於無一定雇主勞工之權益及法令適用問題,本部意見如左:
(一) 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立法型態觀之,關於勞資爭議之調整事項,似僅適用於有繼續性之勞資關係。無一定雇主之勞資雙方,似難認為其勞資關係有繼續性,應無該法之適用。此外,尚無其他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二) 關於勞工之特別休假,工產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均定有明文。惟其適用對象似僅限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至於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之特別休假事項,其權責機關及辦理方式,現行法尚無其他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三)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其權責機關,依同法第四條規定,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省 (市) 為省 (市) 政府。有關繳交保險費事項,應依同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四) 關於春工之退休及退休準備金事項,僅勞動基準法定有明文。惟該法適用行業之範圍,以同法第三條所規定者為限。且依該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之精神觀之,該法似僅適用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至於無一定雇主勞工之退休及退休準備金事項、其權責機關及辦理方式,現行法亦無其他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五) 無正定雇主之工人,其福利金之提撥,應依職工福利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之設置,與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不符。
二 關於本案處理方式之研擬問題:建議修正「商港建設買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使商港建設費全部用於商港及相關商港建設,以符合「商港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