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規定:「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時,原僅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之法律,其修訂未完鈐程序者,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卅一日止。」揆諸前開規定,「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並不因終止動員戡亂而影響其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此應無適用之餘地。前開條例之名稱雖於本 (八十) 年五月六日經 總統令修正公布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但其規定內容並未經修正或廢止,具有規範持續性,則行政院依原條例第三條之授權核定提高所得稅法等所規定罰金罰鍰之倍數,應可繼續適用。
全文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規定:「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時,原僅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之法律,其修訂未完成程序者,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卅一日止。」揆諸前開規定,「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並不因終止動員戡亂而影響其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此應無適用之餘地。前開條例之名稱雖於本 (八十) 年五月六日經 總統令修正公布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但其規定內容並未經修正或廢止,具有規範持續性,則行政院依原條例第三條之授權核定提高所得稅法等所規定罰金罰鍰之倍數,應可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