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將新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二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至於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如未能或未及改選下屆董事時,得否比照或準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及任期屆滿後會議召集程序之合法性問題各節,現行私立學校法既未有明文,目前實務上亦無判例可循,於具體個案自當尊重法院之判決。如有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情事時,為使校務正當運作,主教教育行政機關自得依該條規定行使職權。
全文內容
查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將新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二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至於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如未能或未及改選下屆董事時,得否比照或準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及任期屆滿後會議召集程序之合法性問題各節,現行私立學校法既未有明文,目前實務上亦無判例可循,於具體個案自當尊重法院之判決。如有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情事時,為使校務正當運作,主教教育行政機關自得依該條規定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