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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25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按被徵收土地部分設有地上權,該地上權上又設定數個順位抵押權,其地上權之權利價值未約定者,為兼顧當事人之利益,自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定之。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時,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有關核算他項權利價值之規定,以該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八為其地上權一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之年期計算,其未定期限者,以十年計算之

全文內容

按被徵收土地部分設有地上權,該地上權上又設定數個順位抵押權,其地上權之權利價值未約定者,為兼顧當事人之利益,自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定之。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時,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有關核算他項權利價值之規定,以該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八為其地上權一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之年期計算,其未定期限者,以十年計算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25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2 月 12 日發布,要旨:按被徵收土地部分設有地上權,該地上權上又設定數個順位抵押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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