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監字第 125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各監、院、所因業務上或公務上之需要,與家屬通信、聯繫之改進辦法

主旨

茲提示各監、院、所因業務上或公務上之需要,與家屬通信、聯繫之改進辦法,如說明三,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受刑人重病、死亡、移監或其他必要情形時,應通知其配偶或親屬。少年輔育院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通訊等有關章則及學生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被告經法官或檢察官命令禁止其通信者,應由所方代為通知其家屬。上列規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均有明文規定。

二、查以往各監、院、所為前項通知時,或以機關之公文封;或以印有機關全銜之信封;或於信封背面印有機關所在地之路線圖;或以明信片寄發通知其家屬。此種寄發方式,極易侵犯家屬之隱私權,有欠妥當,應予以改進。

三、嗣後各監、院、所為前項通知時,應另行印製只標明機關之地址,勿印機關全銜之中式信封,並將通知內容裝於信封內密封寄發。

正本

本部所屬各監獄、各少年輔育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保護司、監所司、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各少年觀護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監字第 125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各監、院、所因業務上或公務上之需要,與家屬通信、聯繫之改進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