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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監字第 19288 號
要旨
各監院所簽訂緊急支援協定應以當地警察機關為原則
主旨
各監、院、所嗣後簽訂緊急支援協定,應以當地警察機關為原則;如原有之協定書已逾有效期間,或簽訂協定單位之主管已更易者(除原協定明定即使主管變更亦不必重行簽訂者,免予換約外)應主動協調續行簽訂,並與支援單位保持密切聯繫,請 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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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監院所簽訂緊急支援協定應以當地警察機關為原則
各監、院、所嗣後簽訂緊急支援協定,應以當地警察機關為原則;如原有之協定書已逾有效期間,或簽訂協定單位之主管已更易者(除原協定明定即使主管變更亦不必重行簽訂者,免予換約外)應主動協調續行簽訂,並與支援單位保持密切聯繫,請 照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