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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台內戶字第 8176736 號
要旨
關於戶籍登記簿註記「行方不明」、「空戶」、「空口」係於何種情況下,依據何種法規辦理及如何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選舉人須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始為選舉人之規定
主旨
關於戶籍登記簿註記「行方不明」、「空戶」、「空口」係於何種情況下,依據何種法規辦理及如何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選舉人須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始為選舉人之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法八一律○二四七五號函。
二 「空戶」、「空口」係指全戶或戶內部分人口遷離戶籍地,未辦選出登記者而言,「行方不明人口」則指全戶或戶內部分人口遷離戶籍地未辦遷出或已辦遷出而迄未辦理遷入,經追查而不知其下落之人口而言,上開人口之註記,係戶政機關便於戶籍管理,瞭解人口動態資料,所採取之行政措施,並非當事人依法申請登記。
三 至如何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選舉人須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始為選舉人之規定乙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選舉人‥‥居住期間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第二項規定:「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經註記為行方不明、空戶、空口之人口,雖未居住戶籍地,惟其戶籍並未辦理遷出登記,依上開規定,應予列入選舉人名冊。目前戶口之查記尚難完全掌握無誤,如修正選罷法規定不將上開行方不明、空戶、空口之人口列入選舉人名冊,則其在戶籍地因無居住之事實而不予列入選舉人名冊,在現住地又因未設戶籍,亦無法列入選舉人名冊,將使其喪失選舉權,易引起當事人之不滿,導致紛爭,為保障人民之選權及維護選舉之和諧,仍以列入選舉人名冊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