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之依法作農業使用時及繼續耕作之農業用地範圍
全文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依法作農業使用時及繼續耕作之農業用地,係指左列土地: 一 耕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或「未依法編定」而土地登記簿記載為田、旱地目之土地。 二 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及未依法編定地區而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為林、養、牧、原、池、水溜、溝八種地目之土地。」據此,土地移轉時已依法規畫為遊憩區及一般使用區之國家公園內土地,非屬上開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所定之範圍,應無該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