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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保字第 165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受理新收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應逐案立即函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戶政事務所案

主旨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受理新收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應逐案立即函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戶政事務所,分別限制保護管束人出境及戶籍異動。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署八十一年十月六日檢義執 (二) 字第六七三二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保字第 165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1 月 03 日發布,要旨:受理新收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應逐案立即函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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