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0301 號
要旨
按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五十五條之二,均係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新增之條文。前者有關取得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而來 (立法院公報第八十期第五十二頁參照) ,兩者文義並無不同。同法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依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一者,處以......之罰鍰,...... (略) 」,其立法意旨,係為遏止農民於取得農業用地後免納土地增值稅,不繼續耕作或移轉與非自耕農或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設之處罰規定。故已依法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並完成移轉登記之農業用地,在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公布施行後,有所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一者,即應予以處罰,初不因其取得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土地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有不同。
全文內容
按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五十五條之二,均係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新增之條文。前者有關取得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而來 (立法院公報第八十期第五十二頁參照) ,兩者文義並無不同。同法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依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一者,處以......之罰鍰,...... (略) 」,其立法意旨,係為遏止農民於取得農業用地後免納土地增值稅,不繼續耕作或移轉與非自耕農或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設之處罰規定。故已依法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並完成移轉登記之農業用地,在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公布施行後,有所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一者,即應予以處罰,初不因其取得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土地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