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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34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市區道路完成後是否符合市區道路條例提供與民營捷運系統使用問題乙案

主旨

關於市區道路完成後是否符合市區道路條例提供與民營捷運系統使用問題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參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台 (81) 內營字第八一七四六二五號函。

二 查大眾捷運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由民間投資興建者,由其指定或設立工程建設機構。但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應設公營營運機構,經營旅客運送,路線、場、站設施之維護及其他營運事項。但得許可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投資籌設民營營運機構經營之。」申上述規定可知,大眾捷運系統如經申請許可,可由民間投資興建或經營。

三 又查市區道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另查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各種公私事業機構設施物,非經申請許可,不得占用道路。」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公私團體機構之各種設施物,非經申請許可,不得佔用道路。」依上開法令規定,均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於道路上設置各種設施物。至於主管機關是否許可?係屬行政目的之裁量問題,請貴部本於職權就政策上考量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034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3 月 12 日發布,要旨:關於市區道路完成後是否符合市區道路條例提供與民營捷運系統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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