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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9824 號
要旨
在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之保護區內設置高爾夫球場是否即有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污染水質之行為,乃具體事實之認定問題,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法認定
全文內容
按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不得有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污染水質之行為。」同法第十五條並訂有罰則。又該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條、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條、高雄市施行細則第三條亦均有相同明文規定。至在前開保護區內設置高爾夫球場是否即有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污染水質之行為,乃具體事實之認定問題,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