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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19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八月三日 (81)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一一三六號函:「 (一) 按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收養子女違反上開規定者,致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同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四項亦有明文規定,違反上開應得同意之規定,民法雖未設有類於撤銷收養之規定,但收養與終止收養,同為身分關係之行為,前開撤銷收養之規定在違法終止收養自應類推適用,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終止收養,未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者,該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二) 本件吳○玲係已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其養父吳○榮及生母何○華 (何○華與吳○玲之生父王○○離婚後與吳○榮結婚。後又離婚),以吳○玲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同意吳○玲與何○欽、楊○○訂立之收養契約,表面上似僅有一收養契約,惟實際上應包含二個契約,一為吳○榮與吳○玲之終止收養契約,一為何○欽、楊○○與吳○玲之收養契約,依前開民法規定,無論終止收養或收養契約,均應得吳○玲之生父母王○齊、何○華之同意,其未得生父母同意所訂之終止收養契約及收養契約,其生父母均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三) 本件何○欽、楊○○收養吳○玲事件,既經法院裁定認可,在未經法院廢棄原認可之裁定或另案判決撤銷收養前,仍有其形式上之確定力。」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八月三日 (81)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一一三六號函:「 (一) 按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收養子女違反上開規定者,致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同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四項亦有明文規定,違反上開應得同意之規定,民法雖未設有類於撤銷收養之規定,但收養與終止收養,同為身分關係之行為,前開撤銷收養之規定在違法終止收養自應類推適用,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終止收養,未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者,該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二) 本件吳○玲係已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其養父吳○榮及生母何○華 (何○華與吳○玲之生父王○○離婚後與吳○榮結婚。後又離婚),以吳○玲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同意吳○玲與何○欽、楊○○訂立之收養契約,表面上似僅有一收養契約,惟實際上應包含二個契約,一為吳○榮與吳○玲之終止收養契約,一為何○欽、楊○○與吳○玲之收養契約,依前開民法規定,無論終止收養或收養契約,均應得吳○玲之生父母王○齊、何○華之同意,其未得生父母同意所訂之終止收養契約及收養契約,其生父母均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三) 本件何○欽、楊○○收養吳○玲事件,既經法院裁定認可,在未經法院廢棄原認可之裁定或另案判決撤銷收養前,仍有其形式上之確定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19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八月三日 (81) 秘台廳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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