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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19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少年不得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前開場所,不加制止者,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上開第十九條所列舉之酒家等五種場所,係屬例示規定,其他場所足以妨害少年之身心健康者,亦足當之。故電動玩具與撞球場是否屬於少年不得出入之場所,應就出入該等場所是否足以妨害少年之身心健康,依具體事實客觀判斷之。

全文內容

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少年不得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前開場所,不加制止者,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上開第十九條所列舉之酒家等五種場所,係屬例示規定,其他場所足以妨害少年之身心健康者,亦足當之。故電動玩具與撞球場是否屬於少年不得出入之場所,應就出入該等場所是否足以妨害少年之身心健康,依具體事實客觀判斷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19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少年不得出入酒家、酒吧、酒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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