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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2071 號
要旨
釋示:「為有效執行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可否洽請警察機關派遣員警進入議場維持秩序」乙案
主旨
關於屏東市民代表會請釋示:「為有效執行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可否洽請警察機關派遣員警進入議場維持秩序」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台 (八十一) 內民字第八一八五三○號函。
二 貴部函詢為有效執行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規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出席代表發言如有超出議案範圍或涉及個人問題,主席得予警告、制止或終止其發言。其有破壞議事秩序或辱罵情事時,主席得禁止其當日之發言,或令其退出會場。」,可否洽請警察機關派遺員警進入議場維持秩序乙節,經查除依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四十五條:「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除現行犯外,在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開會期內,非經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規定,於鄉、鎮、縣轄市民代表行為構成犯罪而為現行犯時,得通知警察人員逮捕外,該議事規則暨其相關法規似均無有關不聽主席禁止發言或令退出會場時可採取之強制手段或得請求警察人員協助之規定。至警察法第九條暨警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有關警察職權之規定,亦無警察應協助維持議會議場秩序之規定。惟涉及警察職權之事項, 貴部既已函詢警政署,請自行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