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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33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沒入之物,於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時,漏未宣告沒入者,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沒入之物,於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時,漏未宣告沒入者,應如何處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警署刑司字第七六五三號函。

二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一 免除其他處罰者。二 行為人逃逸者。三 查禁物。」,故應沒入物,如非前揭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自應於處分時,與其他處罰一併宣告之。本件來函所述乙節,仍請參照上開意旨,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33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9 月 04 日發布,要旨: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沒入之物,於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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