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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3339 號
要旨
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沒入之物,於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時,漏未宣告沒入者,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沒入之物,於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時,漏未宣告沒入者,應如何處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警署刑司字第七六五三號函。
二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一 免除其他處罰者。二 行為人逃逸者。三 查禁物。」,故應沒入物,如非前揭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自應於處分時,與其他處罰一併宣告之。本件來函所述乙節,仍請參照上開意旨,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