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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4579 號
要旨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按得票數領取之補貼款項。究屬政府對候選人贈與?抑係對其競選費用之補助乙案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按得票數領取之補貼款項。究屬政府對候選人贈與?抑係對其競選費用之補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一年九月九日八十一中選一字第四二一八八號函。
二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及監察委員選舉外,得票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四分之三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台幣三十元。………」暨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該補貼費用既分別由中央、省 (市) 、縣 (市) 政府依法編列預算,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始依法予以補貼,核其性質,應屬行政上之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