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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4937 號
要旨
一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八一) 秘台廳 (一)字第一五三三八號函略以:「在國內翻譯師制度未建立前,公證人為依公證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審核請求認證之譯本內容有無違反法令或無效原因而不得認證之情形,繼續委託警察機關外事單位先行審查戶籍謄本英文譯本內容是否與原文相符,尚有必要。」二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揭函、七十九年七月二日 (七九) 秘台廳 (一)字第○一七三九號函及該院第一廳七十九年六月八日 (79) 廳民三字第○四六四號書函暨八十一年八月十七日 (八一) 廳民三字第一二六七七號函影本計四件。
全文內容
一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八一) 秘台廳 (一)字第一五三三八號函略以:「在國內翻譯師制度未建立前,公證人為依公證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審核請求認證之譯本內容有無違反法令或無效原因而不得認證之情形,繼續委託警察機關外事單位先行審查戶籍謄本英文譯本內容是否與原文相符,尚有必要。」二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揭函、七十九年七月二日 (七九) 秘台廳 (一)字第○一七三九號函及該院第一廳七十九年六月八日 (79) 廳民三字第○四六四號書函暨八十一年八月十七日 (八一) 廳民三字第一二六七七號函影本計四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