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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5559 號
要旨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死亡,是否應予補選,其職務應由何人代理或如何補選名蓋章
全文內容
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死亡,是否應予補選,鄉鎮市調解條例及其他現行有關法令並未明文規定,從而其職務應由何人代理或如何補選,事涉地方自治行政事項,宜由地方政府自行審酌之。如不再補選,有關調解案件成立,製作調解書及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時,如何完成主席簽名蓋章之問題,仍可參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以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