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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8991 號
要旨
候選人身分之認定疑義
主旨
關於候選人身分之認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一中選一字第四三二○三號函。
二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暨第三項規定:「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受理登記之機關應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表件,....送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查,報請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第一項審定之候選人名單,其姓名號次,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通知各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之。....」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依上開各條規定,候選人既須經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並將候選人名單予以公告,且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後,有所定情事之一時,始發生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之問題,故候選人身分似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時始確定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