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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決字第 08841 號
要旨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經持有人影印後,在影本上偽造,其行為是否違反法令規定疑義
主旨
關於貴部所核發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經持有人影印後,在影本上偽造,其行為是否違反法令規定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七三三○五號函。
二 按「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八八五號判例) 。本件依來函所述,係因貴部核發某君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經持有人在影本上變更姓名及出生年次後再行影印,並將影本懸掛於事務所內執業等情節,依前開判例,其行為似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