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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決字第 18186 號
要旨
商業工業同業公會不得籌組仲裁協會,業經本部八十年一月二十五日法80. 律字第○一三八五號函解釋在案,另按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鑑定人之鑑定費,視事件之繁簡,由仲裁人酌定之。」台北市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如因受託辦理有關仲裁事件之鑑定業務,認有訂定「鑑定費收費標準」之必要,雖可依相關法令訂定之;惟其所訂鑑定費收費標準,僅可作為仲裁人酌定鑑定費之參考。至於分配標準,純屬其內部業務事項,苟與其它相關法令不牴觸,似無不當。
全文內容
商業工業同業公會不得籌組仲裁協會,業經本部八十年一月二十五日法80. 律字第○一三八五號函解釋在案,另按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鑑定人之鑑定費,視事件之繁簡,由仲裁人酌定之。」台北市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如因受託辦理有關仲裁事件之鑑定業務,認有訂定「鑑定費收費標準」之必要,雖可依相關法令訂定之;惟其所訂鑑定費收費標準,僅可作為仲裁人酌定鑑定費之參考。至於分配標準,純屬其內部業務事項,苟與其它相關法令不牴觸,似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