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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監字第 14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各看守所嗣後如發現在押被告、留置人身體有不適之情況時,應立即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俾作妥適處理

主旨

各看所嗣後如發現在押被告、留置人身體有不適之情況時,應立即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俾作妥適處理。請查照確實辦理。

說明

依本部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第四七三次部務會報指示辦理。

副本

本部監所司、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附件

法務部第四七三次(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部務會報重要事項彙編號次 會報決定與部次長指定應辦事項 主辦單位 辦理情形與檢討結果1 希監所司妥速研修外役監條例第 監所司 遵照辦理四條,勘酌放寬外役監受刑人遴選標準,以紓解一般監所人犯。

2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受刑 監所司 遵照辦理人除有不得已事由外,每日運動半小時至一小時,希監所司電話通知臺灣新竹少年監獄依規定辦理。

3 希監所司函示各看守所,如發現 監所司 遵照辦理在押被告、留置人身體有不適之情況時,應立即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俾做妥適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監字第 14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8 月 21 日發布,要旨:各看守所嗣後如發現在押被告、留置人身體有不適之情況時,應立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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