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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檢字第 19259 號
要旨
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雖係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然因其權利尚未確定,如對之有侵害情事,並無專利法有關罰則之適用
主旨
本部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法 (八十一) 檢字第○七六一三號函釋專利案經公告後,依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雖係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然因其權利尚未確定,如對之有侵害情事,並無專利法有關罰則之適用。各級檢察機關之檢察官於司法警察機關以有前開情事,聲請核發搜索票時不應受理乙節,於法並無不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會八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八一北律文字第二五八號函。
二 按專利法有關罰則規定,係屬於特別刑法之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不宜有不確定之情形。專利案公告後,依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雖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惟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效力,因申請不合程序作為無效或因異議不予專利視為自始即不存在。」足見其權利尚不確定,侵害此不確定之權利之行為,核與專利法有關罰則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尚難謂合,應無依刑事訴訟程序予以保護之必要。至申請專利人欲保護其權利,非不可自行依民事程予為之。又專利法修正過程中,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曾將是否對於侵害暫准專利犯罪化提請公聽會討論,多數說認為日本法例之所以將暫准專利權之侵害犯罪化,係因該國採假保護制度,我國法制與之不同,不宜採同一立法。故本部上開函之見解,於法並無不合,尚無變更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