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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保字第 025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受保護管束人無故不按時報到,觀護人應如何通知、告誡案

主旨

關於受保護管束人無故不按時報到,觀護人應如何通知、告誡乙事,提示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之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應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二 如受保護管束人無故不按時報到,觀護人應盡訪視、查尋、通知、告誡之能事,並妥速處理。至所稱「通知」及「告誡」,雖非法定要式行為,惟應有具體事實是徵已為通知或告誡或受保護管束人確已行蹤不明而無從通知或告誡,俾免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時,滋生疑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保字第 025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發布,要旨:有關受保護管束人無故不按時報到,觀護人應如何通知、告誡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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