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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3539 號
要旨
來函詢問適用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以下簡稱本條項) 規定:「本法實施後,政府對於人民因國家總動員所受之損失,得予以相當之賠償或救濟……」各點疑義,本部意見如左:
一 本條項所稱之「損失」,其範圍應以直接所受之財產上損失為限;且有無損失,乃屬客觀之事實,應由請求人負舉證責任證明之。至於本件依請求人所述情節,可否認定其有損失,宜由 貴部 (經濟部) 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二 依本條項規定,人民如因政府實施國家總動員致受有損失,得向政府請求予以相當之救濟;既稱「損失」,又稱「救濟」,因之,本條項性質上應屬行政上損失補償之規定。
三 本條項所定之損失補償請求權,係一種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其時效期間,現行法律尚乏規定,似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四 為便於受理機關審核,請求賠償或救濟之金額,以書面載明為宜 (參考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受理機關如認為其請求有理由,似不妨與請求人進行協議,以決定賠償或救濟之金額。
全文內容
來函詢問適用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以下簡稱本條項) 規定:「本法實施後,政府對於人民因國家總動員所受之損失,得予以相當之賠償或救濟……」各點疑義,本部意見如左:
一 本條項所稱之「損失」,其範圍應以直接所受之財產上損失為限;且有無損失,乃屬客觀之事實,應由請求人負舉證責任證明之。至於本件依請求人所述情節,可否認定其有損失,宜由 貴部 (經濟部) 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二 依本條項規定,人民如因政府實施國家總動員致受有損失,得向政府請求予以相當之救濟;既稱「損失」,又稱「救濟」,因之,本條項性質上應屬行政上損失補償之規定。
三 本條項所定之損失補償請求權,係一種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其時效期間,現行法律尚乏規定,似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四 為便於受理機關審核,請求賠償或救濟之金額,以書面載明為宜 (參考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 。受理機關如認為其請求有理由,似不妨與請求人進行協議,以決定賠償或救濟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