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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4882 號
要旨
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次依交通部觀光局八十二年二月二日觀企 (82) 字第○一四一四號函意旨謂,金門地區尚未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九條規定劃定為風景特定區,並不適用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徵收清潔維護費之規定,如擬徵收風景區參觀維護費,在觀光法令上尚無法源之依據。本件金門縣政府擬收取「風景區參觀維護費」乙節,宜依前揭規定並循預算程序為之。
全文內容
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次依交通部觀光局八十二年二月二日觀企 (82) 字第○一四一四號函意旨謂,金門地區尚未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九條規定劃定為風景特定區,並不適用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徵收清潔維護費之規定,如擬徵收風景區參觀維護費,在觀光法令上尚無法源之依據。本件金門縣政府擬收取「風景區參觀維護費」乙節,宜依前揭規定並循預算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