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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5721 號
要旨
農地繼承人均不能自耕,得否准予辦理遺產 (農地) 分割疑義
主旨
關於農地繼承人均不能自耕,得否准予辦理遺產 (農地) 分割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台 (82) 內地字第八二○二二○八號函。
二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 (民國七十二年修正前為第二十二條) 所定耕地不得分割,旨在防止耕地細分。故若未使一宗或數宗耕地細分,而由多數人共有變更為其中一人單獨所有者,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並無違背 (參酌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二四七號判例及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九號判決意旨) 。本件繼承人繼承耕地,雖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惟如遺產分割之協議未將繼承之一宗或數宗耕地細分,而係由多數繼承人公同共有變更為其中一人單獨所有者,依前所述,似未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