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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5732 號
要旨
土地所有權狀公告作廢事件,經行政法院判決:『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該府與行政法院所持法令見解不一,請轉司法院解釋」是否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
主旨
奉文議「台北市政府函為陳○和君土地所有權狀公告作廢事件,經行政法院判決:『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該府與行政法院所持法令見解不一,請轉司法院解釋」是否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一案,茲研提意見如說明二。敬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二年三月三日台八十二法字第○五一九二號函。
二 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他機關」,實務上曾有行政機關與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因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不同法律見解而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前例 (例如釋字第一一五、一六一號等解釋) 。又依同法第九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本件擬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案,如上所述,實務上既有前例可循,且台北市政府之聲請,如係經由其上級機關層轉,核其情形,似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及第九條之規定,並無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