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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6328 號
要旨
定有期限之永佃權存續期間屆滿時,有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定有期限之永佃權存續期間屆滿時,有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台 (82) 內地字第八二○三三九九號函。
二 按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因定有期限之永佃權與「永佃」之意義不符故視為租賃。本件於土地登記簿上載有存續期間之永佃權,依上所述,既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則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自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