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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3573 號
要旨
戶籍法修正刪除有關本籍登記之規定後,退休公務人員可否依該法條修正前原登記之本籍申請發給回籍旅費乙案
主旨
關於戶籍法修正刪除有關本籍登記之規定後,退休公務人員可否依該法條修正前原登記之本籍申請發給回籍旅費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六月五日八二台華特二字第○八五五七○四號函。二 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五條規定:「退休人員本人與其配偶及直系血親現在任所由其負擔生活費用者,於回籍時,得視其路程遠近,由最後服務機關給予旅費。「其所稱之「回籍」,依考試院五十九年三月廿日 (59) 考台秘二字第○六九九號令釋,係指返回本籍而言;而有關本籍之認定,又以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記載之本籍為準。惟因戶籍法修正,已刪除有關本籍登記之規定,故關於退休公務人員申請發給回籍旅費,是否仍宜適用上開令釋規定,並以戶籍法修正前原登記之本籍作為回籍所在地之認定標準?抑或另為適當之解釋?宜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