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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3709 號
要旨
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45 條第 1 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等規定對於「耕地」之定義,國家公園內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地目為「田、旱」之農業用地應為相同之解釋
全文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包括耕地,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就耕地所為之定義,似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之耕地定義相同。本件國家公園內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地目為「田、旱」之農業用地,如屬於前開二條例規定之耕地,理應作同一解釋。惟 貴部 (內政部) 七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台 (78) 內地字第六六二三九四號及八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七三七八六號函與貴部 (內政部) 八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八四三○○號函似作不同之解釋,有無必要,宜請 貴部本於職權再作審慎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