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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213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因該院交通車駕駛邊○民君違規超車肇禍,須負民事賠償責任,該院於賠償損害後,宜否向邊員行使求償權乙案

主旨

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因該院交通車駕駛邊○民君違規超車肇禍,須負民事賠償責任,該院於賠償損害後,宜否向邊員行使求償權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 (82) 處孝三字第一○二六七號書函。二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三項復明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此乃因加害行為係出於受僱人,故受僱人當然不能免除責任 (參照該條立法理由) 。雖上開法條第三項並非強制規定,僱用人固得不行使求償權,惟就僱用人為政府機關之立場,如其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而須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為避免公帑無端遭受損失,並督促全體公務員工善盡盡注意之義務,該機關於賠償損害後,應依上開法條第三項規定,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行使求償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213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0 月 11 日發布,要旨: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因該院交通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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