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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21336 號
要旨
關於上級農會理、監事可否兼具下級農會候補理、監事疑義
主旨
關於上級農會理、監事可否兼具下級農會候補理、監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月一日台 (82) 內社字第八二八四一二一號函。二 按農會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該項但書係對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之限制規定,至於上級農會理、監事可否兼任下級農會候補理、監事乙節,似不在上開限制規定之列。惟上級農會理、監事目前如兼具下級農會候補理、監事之資格,嗣後經遞補為下級農會理、監事時,自宜參照上開意旨及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三十三條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就具體事實審酌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