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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248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參照民國 64 年及 78 年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明確規範資遣費、退休金等核定,由服務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修正為 1.5 個月薪給之一次退休金

主旨

關於農會員工陳情退休金支給標準,追溯自服務日起,均依服務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薪給,提高按一。五個月薪給核給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台 (82) 仕社字第八二八一五三三號函。

二 按依六十四年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 (本條於農會法七十七年六月間修正時,移列並修正為該法第四十九條之一,並於同年十月間刪除。) 之授權,貴部於六十四年十月八日所訂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資遣費、退休金......之核定均以其在職最後薪額為計算基準,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給之一次資遣費、退休金......」,及參酌貴部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七十二台內社字第二○二四四八號函示意旨,農會員工退休金之給與,對於退休員工在該辦法發布施行前服務之年資,得合併計算,按每服務一年給與一個月薪給之標準核給。嗣至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該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為:「資遣費、退休金或......之核定均以其在職最後薪額為計算基準,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五個月薪給之一次退休金......。但本辦法修正前依每年一個月薪給提撥者,應分別其服務年資計算之。」即係自該辦法修正發布施行之生效日起,將退休金核給標準由「一個月薪給」提高為「一.五個月薪給」,且依該但書規定意旨,及來函說明四、所述,七十八年修法前退休金支給按一個月薪給標準核給,修法後則按一.五個月薪給標準核給。足見上開規定對修法前後退休金支給標準已作明確之規範,本部尚無法理上之意見,可資提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248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1 月 22 日發布,要旨:參照民國 64 年及 78 年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5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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