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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3801 號
要旨
案經本部函邀 貴處 (行政院秘書處) (未派員)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未派員) 、司法院第一廳 (未派員) 、第三廳、內政部、台北市政府暨本部有關單位代表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開會研商後,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表示意見,據復略以:「聲請解釋之個案應否受理解釋,係由本院大法官會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條規定之要件合議審查之。」故本件台北市政府擬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一案,如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條規定之要件,即可轉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
全文內容
案經本部函邀 貴處 (行政院秘書處) (未派員)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未派員) 、司法院第一廳 (未派員) 、第三廳、內政部、台北市政府暨本部有關單位代表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開會研商後,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表示意見,據復略以:「聲請解釋之個案應否受理解釋,係由本院大法官會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條規定之要件合議審查之。」故本件台北市政府擬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一案,如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條規定之要件,即可轉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