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因定有期限之永佃權與「永佃」之意義不符故視為租賃。本件於土地登記簿上載有存續期間之永佃權,依上所述,既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則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自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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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因定有期限之永佃權與「永佃」之意義不符故視為租賃。本件於土地登記簿上載有存續期間之永佃權,依上所述,既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則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自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