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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83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按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因定有期限之永佃權與「永佃」之意義不符故視為租賃。本件於土地登記簿上載有存續期間之永佃權,依上所述,既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則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自有其適用。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因定有期限之永佃權與「永佃」之意義不符故視為租賃。本件於土地登記簿上載有存續期間之永佃權,依上所述,既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則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自有其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83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按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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