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15619 號
要旨
關於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理事、監事連任限制疑義
主旨
關於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理事、監事連任限制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五日台82內社字第八二八二四九八號函。
二 查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上開條文除明定任期外,尚有限制理、監事連選連任之名額及理事長之連任次數,故如醫師公會依全體會員大會決議所訂定之章程中規定「理事、監事、理事長均不得連任」,並未違背上開限制規定,於法尚無不合。又醫師法上揭條文曾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該法中既未規定過渡條款,對於理、監事或理事長之連任,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故修正前之醫師公會章程,如與修正後之法律規定有所牴觸者,應即配合修正,以免發生與法律牴觸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