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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20350 號
要旨
關於地方稅附徵收育捐究應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抑依財政部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疑義乙案,本部曾於七十七年十月一日以法七十七律字第一六六八七號就上開法律適用疑義函復貴部 (財政部) 在案,本案仍請參考本部上開函說明二之意見辦理。
全文內容
關於地方稅附徵收育捐究應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抑依財政部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疑義乙案,本部曾於七十七年十月一日以法七十七律字第一六六八七號就上開法律適用疑義函復貴部 (財政部) 在案,本案仍請參考本部上開函說明二之意見辦理。